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研究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研究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离不开案件和审判方式的繁简分流,这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下,已经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中央司法机关提出的“诉非分离”“调裁分离”等诉源治理理念,与案件和审判方式的繁简分流、裁判文书及其制作的繁简分流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了更加司法人民,更好的定纷止争,更好的构建社会和谐。从司法的规律性来看,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源于案件的繁简分流、审判方式的繁简分流以及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本文试从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的重要意义、各地的有益探索等为视角,梳理民事判决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试图探讨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的实现路径和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意见建议,旨在引起司法层和实务界的关注并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民事判决书 制作 繁简分流
一、引言
从裁判文书“九二样式”到2016年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台,再到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脚步就一直没有停歇过。从表一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裁判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改革和完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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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内容 |
1 |
2000年 |
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当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 |
2 |
2002年 |
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表述的简化,达到简洁明晰和简便易行的目的” |
3 |
2004年 |
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
4 |
2007年 |
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并将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 |
5 |
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同年9月,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
6 |
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和推行要素式审判和示范裁判。 |
上述文件与司法改革精神脉络清晰,中央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和推动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工作,全国司法系统也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和完善裁判文书及其制作的繁简分流。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已经成为裁判文书改革的大势所趋,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司法机关落实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二、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的现实意义
所谓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1〕。我国民商事案件绝大数集中在一审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而民事判决书是民事裁判文书种类当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主要和重点还是在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方面,故本文主要论述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就是分别按照判决制作的不同要求,做到重其重、轻其轻,繁其繁、简其简,繁简恰当。在司法改革大潮和时代背景下,民事判决书及其制作的繁简分流,具有较为应景和现实意义。
(一)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建立法官员额制。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任何举动,对裁判过程的任何影响,必然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影响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2〕,特别是人民法院试点“案件繁简分流”以及电子诉讼规则形成的改革成果,被刚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吸收,法官只能适应这种改革趋势和实际,进一步对标对表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标准,规范制作,不断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与时俱进,才能置身司法改革的大潮,顺势而为,不断作为。这也正契合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的改革要求。
(二)解决“人案矛盾”的必然选择。201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亮宣称,“全国法院12万名法官,平均每个法官半年审结74件案件,法官平均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已提升至2008年的近3倍”;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国法院法官2020年人均办案225件;2022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贵州省法官2021年人均收案376.47件、人均结案329件,位列全国第五,人均结案超全国均值60件,处于严重负荷状态。近年来,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门槛的拆除,进一步推高了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加剧了法院系统人案矛盾,让人民法院和法官不断负重前行。为此,倒逼人民法院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和审判方式改革,以及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特别是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使得简案简审简写简判,不断提高“产出率”,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三)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沿用“九二样式”裁判文书,囿于传统裁判文书制作思维和模式,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法官写的辛苦,群众看的不太懂,可读性差,可接受度不高;近年来,瑕疵裁判文书时常被一些媒体曝光,甚至出现了诸如“安徽省南京市”等瑕疵裁判文书,在群众当中产生极为不好的影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已经向纵深推进,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和途径了解和认知法律,对司法产品也产生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司法应当对此回应,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就是对人民和时代呼声的回应,繁案精写、简案简写、类案专写,实现民事判决书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
(四)是体现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最直接最具观感的司法产品,案件和案情难免有不同、有区别,当事人也有着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这就必然要求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产品繁简不一。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一是对人的感知,即司法人员及其参加的司法活动规范、公正;二是对司法产品的感知,即裁判文书对证据和事实、裁判理由的阐述透彻易懂好接受。繁的司法产品,就是制作“工艺”复杂一点,释法说理透彻一点,就要求更加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简的司法产品,就是制作“工艺”稍微简单一点,但也不是粗制滥造、残次品,也要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简的精炼、简的明白、简的精当。无论繁的或简的司法产品,最终都能让当事人看得懂,让普通大众看得明白,才能最大限度实现服判息诉,彰显裁判应有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从而让人民群众而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加接受、更加认可、更加信服,让人民司法更具公信力。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较为直接和明显的积极作用。
三、民事判决书繁简分流的一些有益探索
近年来,全国四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破解“人案矛盾”,向“智慧法院”要案件质效,向“繁简分流”要审判质效,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笔者通过网上查找,初步梳理了一下各地法院探索的脉络,详见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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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单位 |
文件 |
主要内容 |
1 |
2014 |
浙江高院 |
《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 |
对要素式、令状式裁判文书等简式文书予以规范 |
2 |
2015 |
陕西高院 |
《关于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定》 |
在全省法院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着力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 |
3 |
2016年 |
最高法院 |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
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和文书制作标准,该样式于当年8月1日实施 |
4 |
2017年 |
天津高院 |
《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
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化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研究设计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文书说理过程,提升文书制作效率,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 |
5 |
2019年 |
山东高院 |
《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 |
对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九类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简化办案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 |
当然,除了表中所列法院外,还有其他一些省一级法院,还有更多的中基层法院对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归结起来,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从小额速裁、简案快审等审判方式改革上进行;二是从裁判文书类型和格式上进行繁简分流;三是从体例结构、文书说理等裁判文书制作上,确定简化裁判文书的方法,以及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文书说理等。
四、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存在的主要问题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经过和审判结果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形象,体现法官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特殊媒介﹝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改革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成效明显,但在民事判决书繁简分流制作方面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标准不够统一,与司法改革的深度不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了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一份模板、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三份模板、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三份模板,可以说这三类文书样式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各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仍然有异,甚至大相径庭,还有不少文书沿用了“九二样式”,这与新一轮司法改革和文书样式的要求是不相协调的。裁判文书就是司法改革的一面反光镜,折射的是公正高效司法以及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光芒,由于裁判文书浓缩了审判(或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文化的窗口﹝4﹞。民事判决书范式的变化,一定程度上释放和体现着司法改革的信号,比如法官助理的署名问题。强调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和相对统一标准(包含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有利于与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等司法改革的理念、措施相协调、相匹配。
(二)回应不够积极,与群众的司法期待不相匹配。案件繁简不一,当事人追求的价值位阶必然不同,比如简单的劳务合同案件,当事人希望尽快胜诉,拿到工资,对此,司法可以高效回应,裁判文书也没必要更多的说理,宜速裁快审,文书可简写简判;又如“电梯劝烟猝死案”,社会高度关注,具有很强的裁判指引效应,理应繁案精写,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反观“南京彭宇案”,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因为没有很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导致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深远。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作上下更多功夫,充分发挥司法的定纷止争和裁判指引功能。
(三)落实不够到位,与人案紧张的矛盾不相匹配。我们知道“案多人少”的提法,已经说了很多年了;据报道,2020年12月10日,安徽省某中院员额法官魏晶晶在工作期间发病,37岁即因公殉职。一边是案件量的逐年攀升,一边是“法官群体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心里健康堪忧;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侵害因公死亡情况严峻”,但各地真正落实“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的改革精神,特别是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却参差不齐。据了解,芜湖两级法院专门设立民商事速裁团队的法院占比不到30%,落实和细化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作的举措更是屈指可数。“人案紧张”的矛盾正在倒逼基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及其制作上寻求突破,从而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示范标杆。
(四)繁简不够得当,与司法公开的要求不相匹配。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是对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的有力回应,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在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曾经有媒体报道了一些有瑕疵的裁判文书,发生了一些负面舆情;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质保量完成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实现公众在裁判文书中看得见公平正义,还是要从源头上以及从案件、审判方式、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繁简分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繁简得当,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标准和尺度,尽量减少差错率,让社会公众能够看的明白、感受得到裁判文书所释放出来的公平正义,满足司法公开的需要和要求。
五、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的实现路径
在法国,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等组成;在德国,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一般包括首部、判决主文、适用条文、判决理由和签名五部分。英美两国裁判文书大体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考察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制作理念,大陆法系国家秉持“逻辑至上”,法官按照三段论的逻辑,通过逻辑推理,找到对应的大前提、小前提,然后获取结论;英美法系国家秉持“经验至上”,法官遵守“遵循先例”原则,依据相同的判例审理类似的案件﹝5﹞。在我国,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纵观国内外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和结构、事实认定、释法说理、附带意见等,不同的制作者,裁判文书的体例编排、语言风格、可读可感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呈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规定,司法机关对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虽有原则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但对如何去规范和实现民事判决书制作上的繁简分流,却没有统一而具体的体例、范本,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上还存在着把握难、操作难、变现难等难题。那么,如何搭建一条通往裁判文书制作繁简分流的“康庄大道”呢?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于2021年4月成立民商事案件速裁团队,开始对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样式、类型、模版、结构、制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一)合理界定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整个诉讼活动的结果最终都会呈现在裁判文书当中,案件的繁简、审判方式的繁简最终也会反映到裁判文书当中,那么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就需要从其上游来探索,去对应案件和审判方式的繁简。因此,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首先就需要合理界定其对应案件的繁简,防止出现“繁案不繁、简案不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除下列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于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作为简单案件分流”,该标准认为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即为简案。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仅对案件材料作形式审查,那么此时能否有效识别和分流繁案、简案呢?笔者认为,可先通过“正负清单”的方式来确定繁案和简案,然后明确案件的审理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再确定适用速裁或快审方式,最后确定识别简案有误的救济途径。
1.建立案件繁简清单制。统筹案由、标的额和案情等,并作形式审查,将物业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确定为简案“正面清单”;把不适合速裁、快审的案件列入“负面清单”。这样,便于立案人员或程序分流员准确把握和识别。
2.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构建以“诉非分流”、“调裁分流”为前置,立案环节和审判环节两次甄别繁简分流为主,以异议审查和简案退出机制为辅的多纬度繁简分流机制,让案件繁简分流既能相对精准,又能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和当事人权益,为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和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打下基础。
3.建立速裁快审机制。组建案件精审快审团队,凡分流为简案的,由速裁团队办理,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分流为繁案的,由精审团队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这样由不同的审判团队,在审判方式上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类案专审,便于案件承办人统筹和准确把握,并有效实现案件审理和裁判上的繁简分流。
(二)合理界定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裁判文书的繁简需要紧密结合案件的繁简以及审判方式的繁简,在合理界定案件繁简的基础上,再合理界定民事判决书的繁简分流标准,体现在三个层面。
1.对应案件繁简适用繁简裁判文书。可结合案件类型、争议事实、庭审情况等综合把握,将可能上诉案件、争议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新类型等案件,纳入适用繁案民事判决书,详写精写;对于简易案件、对应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案民事判决书,略写简写。实现“简案快写、繁案精写、类案专写”。
2.对应案件繁简适用不同的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对应不同审理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三大类民事判决书样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文书样式又分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等三小类;对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文书样式可以分为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填充式等简单民事判决书样式。这些,也是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一个具体标准,可以灵活把握。
3.对应裁判文书不同样式适用不同的构成要素、体例结构。在坚持裁判文书样式统一、制作规范的基础上,可在灵活选择繁简不同的文书样式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制作的差异,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固定模板和例样,对文书中案件的构成要素以及体例结构,由法官制判时谨慎取舍和发挥。
(三)合理界定文书制作的繁简标准。裁判文书是“繁写”还是“简写”既要根据案件情况,也要结合其受众,即裁判文书的首要读者是谁?写给哪些人看?裁判文书的受众是指知悉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并可以对裁判文书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可以行使权利而表达意愿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也包括司法人员和社会大众﹝6﹞。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极大地扩大了受众群体,不同的群体就会有不同的需求和解读,但裁判文书的受众首要的是当事人与司法人员,裁判的结果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司法人员的考核、评价;然后才是诉讼参与主体和社会大众。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直接载体,也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一个窗口。查尔斯·尼桑曾指出“裁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律能够道德化和具有教育功能的关键”,这是裁判文书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民事判决书是繁的还是简的,是繁写还是简写,具体到每篇文书或每篇文书的某一部分、某一段落也要讲究构思和谋篇布局,做到有的放矢.总体的思路是用案件繁简分流之“箭”射向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之“的”,再将繁写简写之“箭”射向裁判文书制作繁简分流之“的”。
1. 繁的部分和简的部分。根据裁判文书的样式和体例,一般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标题和落款部分都有固定的表述和格式,在此不作赘述。正文部分除了首部和尾部一般也有固定的表述外,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部分都需要在制作时下功夫。事实部分又分为诉辩意见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对诉辩意见不宜照抄照搬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进行概括和归纳式的简写,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应当详写;理由部分主要是分布在本院认为里,是应当重点制作的,包括对争议焦点的回应(也有放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之间),这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精华部分。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是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处理决定,没有多少繁写的空间。
2. 繁写和简写。“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总的来说,民事判决书制作上的繁简分流,就是要在不同的案件与辨析法理、是非裁定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笔者以为,需要繁写的就是法官的三个“自由心证”过程: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认定),这是法官的第一个阐释“自由心证”的地方,应当繁写;当然,对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略写。其次,针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争议的焦点应当重点回应,“靶心所向”,这是法官的第二个阐释“自由心证”的地方,应当阐明事理、讲明情理、释明法理、贯通常理、讲究文理、列出条理,对疑难复杂、新型典型、有价值引领作用以及运用自由裁量权等案件,更应当繁写,力争让当事人理解、接受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也让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和认可,力争达到法律认同、社会认同、情理认同的有机结合;当然,对没有争议的或争议不大的,可以简化处理,讲清案件来龙去脉和裁判依据就行了。最后,对裁判结果所推理演绎的论证方法应当写的详细,这是法的官第三个阐释“自由心证”的地方,这里的论证方法,要条分缕析,通俗易懂,让人看得明白、能理解、可接受;当然,对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简化的证据和事实甚至是说理,这是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愿,也可以简写。
3. 语言表述。民事判决书的遣词造句忌拖沓冗长、重复累赘、俗语俚语,啰哩啰嗦。裁判文书制作无论繁简,都需要逻辑严谨、思路清晰、用词准确、详略得当;语言都应当规范、精当,庄重、朴实,简洁、易懂;裁判主文应当明确、具体、简洁、完整,无歧义。但是,裁判文书也是公文的一种,并不排斥修辞手法的运用以及个性化或者文采斐然的表述。
六、民事判决书制作繁简分流的改革完善
当前,各地民事判决书繁简分流的探索正在向纵深推进。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三书准用电子送达以及在线诉讼等规则的变化,必将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带来较大程度的影响,时移事易,裁判文书的改革永远在路上。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法官来说,擦亮“两张名片”,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通过自己的言行所释放出来的让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公正廉洁司法名片和裁判文书说理释法透彻所释放出来的让公众能够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名片,前者是对应司法人员的,后者是对应司法公共产品的。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改革完善是何等重要。窃以为,裁判文书特别是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方向还要在“一性三化”上下功夫,即增强裁判文书的人民性,加强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一性”既是我们国家政治属性决定的,也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落实;“三化”既是更好地定定分止、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司法审判与科学技术运用深度融合,“为群众诉讼和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服务” 的需要,更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更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光辉的需要。
(一)加强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制作裁判文书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脑力劳动,“法官是一种职业,它要求法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 ﹝7﹞,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只有不断的提高文书制作者的素质、水平,才能不断的适应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各地各级法院要形成上下联动机制,上级规划要与基层需求相统一,在线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落实自学与培训的激励机制,切实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让法官“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让法官司法有准头、服务有举措、庭审能驾驭、下笔有法言法语,做群众工作能口吞莲花,庭审能够开花结实,制作文书能妙笔生花。
(二)加强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文书样式。2016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在实践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会与时俱进,对应案件的繁简分流改革,裁判文书改革也要相应的繁简分流,各级各地法院也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包括新的文书样式的出现,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吸收和采纳,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的融合,不断完善裁判文书样式和种类及其制作规范,推动裁判文书改革走深走实和有章可循。
(三)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自动识别和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以及纠错功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推动很多年了,信息化在执行领域可能应用的更多;在审判阶段,就当前的技术来说,是可以自动初步识别案件的繁简、裁判文书的自动生成以及纠错,但系统还不够智能,功能不够齐全,要素不够统一,应用不够广泛,还需要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办案系统深度融合,不断与时俱进,比如安徽省法院的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系统内的文书样式以及适用法律条文却未能及时更新,“智慧法院”还停留在“法院智慧”层面,信息化未能为审判一线人员增加动能和有效减负,系统的及时更新和完善可以说是迫在眉睫。信息化不光能够推动改革继续向前,也能够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改革的成果,让两者相得益彰。
(四)加强裁判文书标准化建设,完善优秀裁判文书的激励导向。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标准,那么司法产品有没有一个标准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裁判文书改革应当在裁判文书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使一个案件从送达、庭审、裁判等方面都有一个标准,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还是社会大众的评价,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真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司法的标准化建设需要尽快纳入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同时,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查范围和力度,从正面给予激励引导,从反面给予负面评价,助力裁判文书标准化的建立和推广。
脚注:〔1〕周道鸾 《改革民事判决文书的制作,努力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载法学空间2001年10月29日
〔2〕刘学圣《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与制作》,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3〕罗富余 《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08-12-18
〔4〕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5﹞刘昂等《优秀裁判文书标准及实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
﹝6﹞刘昂等《优秀裁判文书标准及实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
﹝7﹞郭卫华《找法与造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总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