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错了,法院罚多少,我都认!”4月14日,在诉讼过程伪造证据,柏某和丁某均领了“罚单”。
2018年初,柏某将持有的13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丁某,并通知了债务人安徽某建筑公司。之后,债务人依约向丁某支付了数笔款项合计27万余元。但是,尚拖欠近100万元债务未能履行。今年初,原债权人柏某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审查发现,案涉债权已经转让,原债权人再以自己名义起诉,显然主体不适格。这时,柏某与丁某私下合计,自作聪明地认为如果撤销了债权转让通知,法院便不会驳回起诉,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两人共同签名的《撤销债权转让的说明》,企图蒙混过关。
案经审理查明,安徽某建筑公司未曾收到过《债权撤销通知》,现债权人丁某也未收到《债权撤销通知》,柏某也从来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债权转让的说明》无疑是假的。承办法官当庭对柏某和丁某进行了训诫。考虑到两人确系合伙关系,且真诚悔错认错,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目前该罚款已交纳。
法官提醒;伪造证据,不但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碍诉讼活动正常开展,而且还会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