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爱情“转账”能要回来吗?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0年2月,汪某和汤某在某款游戏中相识,不久两人便从虚幻的游戏世界来到优美的人间——汤某远赴浙江杭州与汪某相逢。2021年12月,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因汤某未就业,生活用度一直依靠汪某。今年3月,两人争执不和,最终分手。但是,两人对同居期间汪某转给汤谋的40000余元账目却各执己见。汪某认为,爱情没了,钱得要回来;汤某认为,在同居期间自己对汪某照顾有加,且该钱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坚决不给。于是,汪某将汤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本案中,汪某与汤某非婚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同居期间,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基础上,具有道德层面的扶养扶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等均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所为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据此,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最后提醒:相遇虽美,同居当慎。未婚同居不可取,爱情“转账”自埋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