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离不开证据,但个别当事人却耍起了小聪明,意图用虚假证据达到自身的某种目的,最终自食恶果,受到相应的惩罚。
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提交虚假证据,对其依据虚假证据拟获得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被秦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致损,秦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其车辆修理完好前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为证明其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维修时间的材料。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告知原被告双方不得有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但王某在提交证据后,经本院调取王某受损车辆在修车期间的行驶轨迹并向出具证明材料的机构核实后发现王某提交的证明材料系伪造。
作出处罚
鉴于王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尊重司法审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不仅破坏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