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脚步声临近,鲜花烂漫季,好景正当时。无为市人民法院祝愿社会各行各业劳动者节日快乐,并致以崇高敬意,向大家道一声辛苦啦!
劳动光荣,劳动最美。每一个忙碌的身影总令人感动,每一份劳动者的奉献都应该得到尊重保障回报。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为做好以案释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社会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期起,我们将陆续选编发布无为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希望能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当下和今后,本着遵循劳动法精神,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努力实现双方和解免讼,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帮助。
(一)“托管”教师停聘,法院判决“护薪”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于2022年9月9日入职安徽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公司”)从事全职教师工作,每周双休,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全勤奖,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托管公司因寒假及过年经营特性,未明确安排陈某工作,此间公司未支付陈某当月工资。2023年3月3日,陈某又因申请病假事宜与托管公司产生矛盾分歧,且未能协商达成一致,3月6日,托管公司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未明确表示反对,仅回应提出后续要给予补偿,即于当天离职。
2023年3月23日,陈某向无为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月28日,仲裁委裁决由托管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应付未付工资、未订合同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共计14040.9元。双方均不服裁决,陈某率先致讼,请求法院判令托管公司支付陈某:1.元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及3月1日至6 日工资967元;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54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3507.2元。被告托管公司则辩称:是原告自己说受疫情影响暂没领到毕业证书而不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元月原告没有到岗上班所以不应发给工资;原告系找借口不到岗工作而引咎辞职的,不应付给经济赔偿或补偿。法院在审理中,双方对于仲裁委认定陈某离职前正常工作月月平均工资为3507.2元,均不持异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托管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2023年1月份未发的工资,以及3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应付未付工资。二、托管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三、托管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未付工资问题。《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本案陈某诉称2023年1月份因托管公司未明确安排其上班工作,托管公司则表示已通知过陈某但其因个人原因没来上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综合考虑托管公司行业寒假与春节实际情况,2023年1月为托管公司停工后的1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视同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托管公司应当按自然月结算给陈某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3月应付未付陈某的工资,应以陈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折算工作日日工资,再按3月1、2、3、6四个工作日计算,故托管公司应支付陈某645元(3507.2元÷21.75×4天),以上合计应付未付陈某的工资为2645元。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托管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陈某,故对陈某要求托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某于2022年9月9日入职,2023年3月6日离职,托管公司应支付陈某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3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即3507.2元/月×4月+3507.2元÷21.75×18天(26天减去4个双休日8天),计16931.3元。
三、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本案系因陈某请假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致托管公司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并未表示反对,故托管公司不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本案托管公司应当支付陈某经济补偿。具体计算为:3507.2元×0.5月,计1753.6元。
综上析法,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托管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应付未付工资264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931.3元、经济补偿1753.6元,合计支付陈某人民币21329.9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安徽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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