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脚步声临近,鲜花烂漫季,好景正当时。无为市人民法院祝愿社会各行各业劳动者节日快乐,并致以崇高敬意,向大家道一声辛苦啦!
劳动光荣,劳动最美。每一个忙碌的身影总令人感动,每一份劳动者的奉献都应该得到尊重保障回报。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为做好以案释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社会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期起,我们将陆续选编发布无为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希望能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当下和今后,本着遵循劳动法精神,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努力实现双方和解免讼,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帮助。(四)竞业限制岂成就业限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邢某某于应聘到原告芜湖市某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发公司”)从事发型师工作,双方签订为期六个月的《劳务合同》,并被安排至美发公司旗下一分店工作。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续签第二份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2月29 日,约定被告“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店3公里范围内作同一行业及将本店技术及管理程序外传”,但未约定被告的工资报酬。2023年9月16 日,邢某某从美发公司正式辞职,并前往美发公司一分店隔壁的另一家理发店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美发公司认为邢某某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公司大量客源流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3年11月8日,美发公司向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11月14日,美发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年内不得在原告所属的理发店3公里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工作,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一分店隔壁的理发店从事美容美发业务;2、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请系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作为普通理发师,主体不适格。同时,即使该约定有效但是原告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约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商业伦理道德,应该认定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合同中第五条“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店3公里范围内作同一行业及将本店技术及管理程序外传,造成本店铺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甲方追究乙方民事诉讼责任”是否有效。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发型师工作,原告仅为被告提供工作平台和工作环境,被告所获取的工资是通过其劳动所得按约定的比例提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没有劳务业绩,就没有收入,双方的人事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较弱,故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并无证据证明将自身特有的技术传授给被告,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培养”,该条约定实际上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条约定缺乏竞业限制的事实基础,并且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未同时约定竞业禁止期间对被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故该合同关于此竞业限制约定,亦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公民享有自由劳动的权利,享有择业自由的权利,签订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者,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原告预先拟制的格式合同,没有证据表明,其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合同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美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美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对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再到相关职业任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从事相关业务,其所限制对象多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技术或相关受保护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竞业限制作为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秩序。对于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利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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