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5民初3797号
代俭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2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代俭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明才货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5.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代俭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