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5民初840号
钱广茂: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旭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广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市旭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13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