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执恢501号
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刘登太、张玉兰、刘忠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格林生态高分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刘登太、张玉兰、刘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安徽新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变更安徽新成电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依法查封并评估了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主体执行裁定书及土地使用权、厂房价格评估报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执行裁定书及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