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皖0225民初4346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魏伯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225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魏伯斌货款13120元及利息(本金13120元,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