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开胜:
本院受理的(2018)皖0225民初829号张定宏诉你与谢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25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开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定宏借款2025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1月18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8月21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刘杰 电话:0553-66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