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学锋:
本院受理的胡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志林借款本金7805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丁学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